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03民初141号
原告:四川达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山村C区3楼32号-3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BPC5G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7598605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达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达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达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