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9940号
原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乐园路168号行政楼1楼1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6月10日,原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