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财保676号
申请人: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乐园路168号行政楼1楼11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4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