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1594号
申请人: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北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六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