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1148号
原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伟,天津市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洁
审 判 员  王 嬿
人民陪审员  陶拓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