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1148号
原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伟,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需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许亚东
代理审判员 王 嬿
人民陪审员 陶柘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