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15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
法定代表人:孟庆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六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兰志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军,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津0117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