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72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四大街**号天大科技园***层***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7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金额为人民币6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10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3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相应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包括到期债权)。
二、被执行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将“蓝海300”拖航至青岛黄岛码头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