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3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号天大科技园***层***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该公司职员。
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海事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18年4月23日,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合并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撤诉,系各自处分自身权利,不影响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468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2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