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8318号
原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静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静海区,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雪
书记员 冯宝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