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与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7304号
原告: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魏圣泽。
被告:***,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2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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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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