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特175号 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西3-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