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执161号之二十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 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与登州鲁路交口万新香邑广场。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4民初3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