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033777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89598.2元,并返还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查封标的物,以查封清单为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189598.2元范围内向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已赔偿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89598.2元。另查,被执行人**应返还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查封标的物(沥青卷材1856卷),现已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损毁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现因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对沥青卷材1856卷的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冀0983执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