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男,住天津。 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2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