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6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033777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东方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0)冀0983执保696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大港产业园区兴港小区9-2-501室房产一套(证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期限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南大港产业园区兴港小区9-2-501室房产一套(证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