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执824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502。组织机构代码58327066-9。
法定代表人:吴明礼,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8206组织机构代码58644258-5。
法定代表人:刘玉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86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13487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3748元。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天***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天***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134875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天***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津0116民初8662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孔立虎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