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执72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主楼502。
法定代表人:吴明礼,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部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4-D-802。
负责人:侯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娟,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娟,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川方立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就(2018)津0104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7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