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97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