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邦科技有限公司

乐联(天津)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8692号
原告:乐联(天津)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韩家墅分园韩发道**。
法定代表人:于风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琪,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辰星路**增**。
法定代表人:赵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天津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联(天津)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乐联(天津)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联(天津)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元,由乐联(天津)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