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斯耐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斯耐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11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斯耐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成都斯耐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斯耐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成都斯耐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斯耐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成都斯耐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