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5民初39363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家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1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圆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11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圆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724.13元;3.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10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11,724.1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约定原告任某经理一职。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申请离职。另,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工资。
被告上海圆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9年6月1日进入被告上海圆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会计工作,月基本工资5,500元。2020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财务经理工作,月基本工资5,500元。
2022年1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表示:“万总你好!来年恐不能来上班了,工作上如还有需要我交接的我会尽力配合的!我的宿舍,你们考虑安排给其他人吧,我的一些行李给放在旁边就行,至于社保,我找到合适的挂靠单位马上转走,非上班期间的社保费用我会自理的,如有不便麻烦提早通知!”。
2022年2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表示:“我的社保2月份不要给我交了,我作为自由职业挂靠去交,本来可以办退休的,因为50岁后换了单位一定要到55周岁才能办,谢谢你们”。
2022年3月7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要求:1.确认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724.13元;3.被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金100,000元;4.被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工资11,724.13元。2022年3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遂向本院提出起诉。
审理中,原告提供2020年12月工资单照片,其上显示2020年度奖金100,000元;经质证,被告表示,不予认可。经审查,因原告无法出示照片原件,且遭被告否认,本院难以采信。
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并无关于年终奖的约定。
被告主张,原告作为财务人员,知晓被告处税务系统账户密码,其未经被告允许自行申报了10万元年终奖,被告不认可其申报行为。原告则认为,系根据公司安排申报的,并非其自行申报的。
原告表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原告并未提供劳动,其就医后并未向被告提供病假单,但通过微信曾向被告申请病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于2019年6月1日起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发放工资;被告则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持续为劳务关系,因原告缴费年限未满十五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要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因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而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虽然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亦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从事的工作系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亦按月支付原告报酬,但原、被告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根据本院前述认定,原、被告并非劳动关系,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724.13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年终奖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2020年12月工资单照片及2020年个税申报记录予以佐证。其中,2020年12月工资单照片,原告无法出示照片原件,且遭被告否认;2020年个税申报记录,原告庭审中自述系根据被告安排进行申报,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现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并无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而用人单位对于奖金的发放有经营自主权,原告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被告同意支付其2020年年终奖,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本院前述认定,原、被告并非劳动关系,而原告亦确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其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故其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11,724.13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