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36842号
原告: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8幢A1-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2幢一楼15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职公司)与被告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依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美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依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美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合同款160293.11元及自2021年3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以尚欠合同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给付垫付的费用12332.2元(包括资料整理费4332.25元、报装费8000元);3.判令被告给付律师费22911.23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份签订了合同编号为EVBJGWJS202101002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润星家园23号公共充电站项目、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润星家园25号公共充电站项目、北京市大兴区旧宫新苑北区公共充电站项目、北京市大兴区旧宫新苑南区公共充电站项目的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安装工作。施工合同第1.7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为433224.62元。施工合同第6.2条款约定:被告应于“通电完成后60天内”支付60%的合同价款,“通电验收后90天内”支付37%的合同价款,“保修期满30天内”支付3%的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第9.1条款约定:被告不按施工合同约定付款,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工作(2021年12月7日即是“通电完成日”也是“通电验收日”),并且该项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已经投入市场运营使用。但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的合同款259934.77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的160293.11元合同价款,被告迟迟拒绝支付。此外,在项目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在来往邮件中达成合意,由原告为被告垫付项目费用12332.25元,包括资料整理费4332.25元、报装费8000元。被告应于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项目垫付费用,但是被告依旧迟迟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依威公司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认可,但是项目最终使用方尚未验收,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不同意支付,未达到产生滞纳金的后果,不同意支付滞纳金;关于资料整理费金额认可,同意支付;关于报装费,双方曾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合同,不属于本合同范围,不同意支付;关于律师费不同意支付,无合同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美职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与上海依威公司(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VBJGWJS202101002),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工程。1.2工程地址:北京市范围内。1.3承包范围:土建及电路安装。1.4承包方式:部分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总承包方式。1.5工期:本工程自2020年8月11日起,2020年12月7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460
877.25(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零捌佰柒拾柒圆贰角伍分;折扣后价款:¥433224.63(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叁仟贰佰贰拾肆圆陆角贰分,双方协商一致按折扣后价款结算;实际结算方式以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总价为依据,根据实际发生结算价格多退少补……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及相关费用。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1)固定价格……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叁(3)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通电完成后60天内支付60%的合同价款,通电验收后90天内支付37%的合同价款,保修期满30天内支付3%的合同价款……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该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第十一条保修11.1自工程竣工日期起,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工程保修期为贰(2)年……”。
2021年4月1日,乙方北京美职公司与甲方上海依威公司签订《报装报建代理服务合同》,约定:“一、服务范围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国网项目】施工安装的报装报建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接受甲方委托的服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国网项目】施工安装的报装报建直至电表建设落地完成等相关全包服务。二、代理服务完成时间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三、代理服务费用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贰任元整(小写:¥2000元)……五、合作期限与结算周期1、合作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根据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缩短或延长合作期限。2.报装报建服务费用双方约定按单个项目形式支付,乙方在完成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后并且该项目在甲方项目结束后60天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15天内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依威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合同金额,但项目团尚未验收,故涉案合同的款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北京美职公司主张涉案项目于2020年12月7日进行了交付并完成了通电验收,上海依威公司称涉案项目通电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交付和竣工的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项目交付后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验收。另双方均认可上海依威公司已支付60%的合同款。
北京美职公司主张上海依威公司还应支付资料整理费4332.25元、报装费8000元。上海依威公司认可资料整理费及报装费的金额,但认为报装费系另一个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另,北京美职公司要求上海依威公司负担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本院认为,北京美职公司与上海依威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北京美职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上海依威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款。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合同款,上海依威公司主张尚未验收,但北京美职公司已将项目施工完毕并交付上海依威公司,且项目已经投入使用,本院认为第二阶段的37%的合同款已具备付款条件,对北京美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资料整理费,上海依威公司不持异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报装费,双方已签订《报装报建代理服务合同》明确数额,且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毕,已具备付款条件,北京美职公司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160293.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合同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资料整理费4332.25元、报装费8000元;
三、驳回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47元(已交纳),由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