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35823号 原告: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8幢A1-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2幢一楼15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职公司)与被告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依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美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依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美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88742.43元及滞纳金(以288742.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垫付的费用182033.15元{包括施工费(表前)156427.32元、代缴电费3801.98元、资料整理费7803.85元、报装费1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保全保险费2000元、律师费53363.6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份签订了合同编号为EVTJGWJS202011001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一期公共充电站项目、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二期公共充电站项目、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三期公共充电站项目、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洋房区公共充电站项目、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商业公共充电站项目、天津市津南区金秋新苑东区公共充电站项目、天津市津南区金秋新苑西区公共充电站项目(以下合称“项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工作。施工合同第1.7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为780384.95元。施工合同第6.2条款约定:被告应于“通电完成后60天内”支付60%的合同价款(即780384.95×60%=468230.97元),“通电验收后90天内”支付37%的合同价款(即780384.95×37%=288742.43元),“保修期满30天内”支付3%的合同价款(即780384.95×3%=23411.55元)。施工合同第9.1条款约定:被告不按施工合同约定付款,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工作(2020年10月30日既是“通电完成日”也是“通电验收日”),并且该项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已经投入市场,可以运营使用,但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的合同价款468230.97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的288742.43元合同价款,被告迟迟拒绝支付。此外,在项目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在来往邮件中达成合意,由原告为被告垫付项目费用182033.15元,被告应于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但是被告依旧迟迟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依威公司辩称,第一,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要求支付合同价款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同中载明的金额780384.95元只是暂定金额,因被告与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办理结算,故合同的结算金额尚不能确定。虽然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10月30日通电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尾款的支付条件是通电验收后90天内支付,目前工程国网尚未验收,国网还未向被告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且合同未约定滞纳金。第二,同意支付施工费(表前)156427.32元、代缴电费3801.98元、资料整理费7803.85元。本案合同共含7个项目,但因报装费不属于本案合同约定范围,故不同意支付报装费,关于报装费用原告应当另案主张。第三,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第四,不同意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上海依威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北京美职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VTJGWJS202011001),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工程;1.2工程地址:天津市范围内;1.3承包范围:土建及电路安装;1.4承包方式:部分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总承包方式;1.5工期:本工程自2020年9月10日起,2020年10月30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830196.75(人民币大写)捌拾叁万零壹佰玖拾陆元柒角伍分整;折扣后价款:¥780384.95(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零叁佰捌拾肆元玖角伍分整,双方协商一致按折扣后价款结算;实际结算方式以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总价为依据,根据实际发生结算价格多退少补。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及相关费用。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1)固定价格;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叁(3)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通电完成后6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60%,通电完成后9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7%,保修期满3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该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第十一条保修:11.1自工程竣工日期起,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工程保修期为贰(2)年等。合同附件《施工合同项目清单》中载明项目共7个,名称分别为: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一期公共充电站、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二期公共充电站、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三期公共充电站、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洋房区公共充电站、天津市宝坻区泰富橄榄树商业公共充电站、天津市津南区金秋新苑东区公共充电站、天津市津南区金秋新苑西区公共充电站。 合同签订后,北京美职公司依约进行了项目施工,并于2020年10月30日通电完成、竣工并交付使用。 2020年10月30日,上海依威公司向北京美职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60%即468230.97元。2020年11月24日,北京美职公司向上海依威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68230.97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1年4月1日,上海依威公司(甲方)与北京美职公司(乙方)签订《报装报建代理服务合同》,约定:一、服务范围: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国网项目】施工安装的报装报建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接受甲方委托的服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国网项目】施工安装的报装报建直至电表建设落地完成等相关全包服务。二、代理服务完成时间: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三、代理服务费用: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五、合作期限与结算周期:1.合作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根据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缩短或延长合作期限。2.报装报建服务费用双方约定按单个项目形式支付,乙方在完成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后并且该项目在甲方项目结束后60天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15天内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此后,北京美职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上海依威公司员工就案涉合同价款即北京美职公司垫付的表前费用、报装费、材料费、代缴电费等事宜进行协商。针对上述费用,上海依威公司员工在邮件中回复:“表前费用,根据与国网的沟通,是可以做到结算费用的,但需要添加签证单和相应资料作证……1%材料费的合同签署没有问题……报装费,以及设计项目,需要我们同事***确认;表后37%,让文兵跟进一下竣工资料整理的进度,尽快收集整理,我们也好进行结算……” 2021年9月22日,北京美职公司(甲方)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上海依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案基础代理费3万元,基础代理费作为乙方律师的前期办案工作费用,后续每增加一个案件加收5000元。北京美职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交易摘要显示“35823号案件”。 北京美职公司主张上海依威公司应向其支付合同款288742.43元以及相关费用,故来院起诉。 另查明,北京美职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出保全保险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北京美职公司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票照片、电子邮件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转账记录、报装报建代理服务合同、代缴电费凭证、保全保险费发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虽签订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履行期限延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北京美职公司与上海依威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北京美职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上海依威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款。根据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上海依威公司应于案涉项目“通电完成后9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7%”,现双方均认可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10月30日通电完成,故上海依威公司应于其后90天依约支付合同价款的37%,即288742.43元。上海依威公司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北京美职公司要求上海依威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88742.43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为迟延付款给其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其要求上海依威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上海依威公司虽主张合同约定的款项并非最终结算款项以及项目尚未验收等,但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合同价款780384.95元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折扣后结算价格,合同价款系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同时合同中对各阶段付款比例以及条件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现案涉项目已施工完毕且投入使用,故上海依威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施工费(表前)156427.32元、代缴电费3801.98元以及资料整理费7803.85元,上海依威公司认可并同意支付,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报装费,鉴于双方已在另行签订的《报装报建代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个项目费用为2000元,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合同项下7个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故北京美职公司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对其要求上海依威公司支付报装费1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上述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故北京美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288742.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8742.43元为基数,自二○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施工费(表前)156427.32元,代缴电费3801.98元、资料整理费7803.85元、报装费14000元; 三、驳回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7元、保全费3204元,由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14元(已交纳),由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2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