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428号
原告: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2幢一楼15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