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鑫意润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5803号
申请人:鑫意润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3号楼20层2305。
法定代表人:杨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铁梁,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99号光明地产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
鑫意润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诉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鑫意润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158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苏河湾支行、账号为XXX中的存款12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支行、账号为XXX中的存款121 191元。后因原告鑫意润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未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现鑫意润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已按撤诉处理,现鑫意润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苏河湾支行、账号为XXX中的存款12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支行、账号为XXX中的存款121 1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栓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