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0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依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6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依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海依威公司无需支付北京美职公司合同款100148.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海依威公司无需支付北京美职公司资料整理费2706.71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美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案涉合同1.7的规定,实际结算方式以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总价为依据。现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结算完毕,理应按照其结算金额计算案涉合同剩余合同款。2.关于资料整理费,在北京美职公司一审提交证据中,双方通过邮件沟通已确定相关费用需另行签订合同,即该项费用不属于案涉合同范围内,且北京美职公司未完成相关资料整理工作,该笔费用不应在本合同范围内进行处理。
北京美职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海依威公司的上诉请求。1.就工程价款及结算问题,双方合同6.1条明确约定是固定价格,6.2条约定了具体的支付比例,整个第6条都没有约定对价款需依据第三方结算数额而多退少补。2.案涉合同都是上海依威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案涉工程在2020年即竣工投入使用,而2022年国网公司才与上海依威公司进行结算,中间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风险不应由我公司负担。3.一审中上海依威公司已经认可资料整理费,不同意其上诉意见。
北京美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依威公司给付合同款100148.14元及自2021年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以尚欠合同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上海依威公司给付垫付的资料整理费2706.71元;3.判令上海依威公司给付律师费15727.49元;4.判令上海依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美职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与上海依威公司(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工程。1.2工程地址:北京市范围内。1.3承包范围:土建及电路安装。1.4承包方式:部分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总承包方式。1.5工期:本工程自2020年9月4日起,2020年11月17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287947.5(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柒仟玖佰肆拾柒圆伍角分;折扣后价款:¥270670.65(人民币大写)贰拾柒圆零陆佰柒拾圆陆角伍分,双方协商一致按折扣后价款结算;实际结算方式以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总价为依据,根据实际发生结算价格多退少补……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及相关费用。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1)固定价格……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叁(3)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通电完成后60天内支付60%的合同价款,通电验收后90天内支付37%的合同价款,保修期满30天内支付3%的合同价款……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该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第十一条保修11.1自工程竣工日期起,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工程保修期为贰(2)年……”。
2021年4月1日,乙方北京美职公司与甲方上海依威公司签订《报装报建代理服务合同》,约定:“一、服务范围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国网项目】施工安装的报装报建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接受甲方委托的服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国网项目】施工安装的报装报建直至电表建设落地完成等相关全包服务。二、代理服务完成时间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三、代理服务费用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贰任元整(小写:¥2000元)……五、合作期限与结算周期1.合作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根据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缩短或延长合作期限。2.报装报建服务费用双方约定按单个项目形式支付,乙方在完成单个项目的报装报建服务后并且该项目在甲方项目结束后60天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15天内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上海依威公司认可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合同金额,但项目最终尚未验收,故涉案合同的款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北京美职公司主张涉案项目先后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17日进行了交付并完成了通电验收,上海依威公司认可上述通电、竣工、交付时间,且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验收。另双方均认可上海依威公司已支付60%的合同款。
北京美职公司主张上海依威公司还应支付资料整理费2706.71元。上海依威公司认可资料整理费及报装费的金额,但认为关于报装费的主张系另一个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另,北京美职公司要求上海依威公司负担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美职公司与上海依威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北京美职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上海依威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款。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合同款,上海依威公司主张尚未验收,但北京美职公司已将项目施工完毕并交付上海依威公司,且项目已经投入使用,法院认为第二阶段的37%的合同款已具备付款条件,对北京美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资料整理费,上海依威公司不持异议,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北京美职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100148.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合同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资料整理费2706.71元;三、驳回北京美职益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上海依威公司提交施工费用审核定案表复印件,拟证明涉案项目的竣工结算总价。北京美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北京美职公司与上海依威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北京美职公司与上海依威公司虽在合同1.7条款中约定应以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总价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在合同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部分亦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综合考量本案所涉工程的性质,以及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本院认为应依据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固定价格确定上海依威公司的付款义务。一审法院依据案涉项目已竣工交付并投入使用的事实,判决上海依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第二阶段的付款义务,支付北京美职公司合同款100148.14元,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资料整理费,因上海依威公司一审中已同意支付,其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7元,由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侯晨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力之
书 记 员 史雪原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