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1098号
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塘浦路1069弄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咸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咸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2,599.76元,由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