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917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