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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袁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9民初495号 原告:章某,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章某与被告袁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章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