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9执15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9民初218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29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250万元,支付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