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688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五村22幢7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淑彬,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崇明津桥经济开发区(庙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7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