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辖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凤凰村泓瑞花园3单元9楼。
法定代表人:闫政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华兰陵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址在昆明市盘龙区,但已于2016年2月进行了搬迁,上诉人的经营办公地址在昆明市五华区右营村红锦路与红园路交叉口。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南华兰陵电气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在一审法院辖区,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但提交的证据不能予以有效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