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上海南华兰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华兰陵电气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二、被执行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华兰陵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损失;三、被执行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华兰陵电气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94元,由被执行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华兰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云A×××××号、云A×××××号、云A×××××号、云A×××××号、云A×××××号车辆汽车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在本案中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4)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