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7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长安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钟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蔡路655号4幢1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超,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3722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现原告以撤回起诉为由,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昊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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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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