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21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浦庄大道3988号。
法定代表人:钟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王辉,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蔡路655号4幢1楼。
申请人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沪0118民初3210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俞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