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722号之二
原告: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长安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钟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蔡路655号4幢1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超,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5元,减半收取计3,482.5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852.50元,由原告苏州龙峰钛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昊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