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35号
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对***与上海力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昆山佰亿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020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020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516.00元,由原告***负担270元,被告昆山佰亿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负担488元,被告昆山佰亿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4元”。
审 判 长 刘庆春
人民陪审员 任治海
人民陪审员 耿大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传付
书 记 员 孙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