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27民初1285号
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6、2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钱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沙泉北工业区横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736元,减半收取7868元,由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慧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