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203执344号
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763953元及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之后产生的利息),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3953元,现案件执行款763953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剩余利息,执行费10040元由法院向被执行人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