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385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与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385号
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申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6,2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钱晓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16.5元,由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丽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