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2206号
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
法定代表人:钱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iv>
法定代表人:游达,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43元,由原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