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046号之一
原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施惠路555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市目前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