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友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进贵。
被执行人:上海友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遗旺。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友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45000元。因义务人上海友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恒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57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友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情况告知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沪0114执1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郏志强
审 判 员 吴建良
审 判 员 谢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树仁
书 记 员 黄 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