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财保198号
申请人:***,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古县岳阳镇岳阳路XXX号XXX**XXX室,现住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公路XXX号n-6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1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1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上海等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用以为本案担保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XXX弄XXX号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