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601号
原告:于淑梅,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南南,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漕松路38号3幢301室-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淑梅与被告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淑梅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淑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淑梅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