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公路1255号n-693。
法定代表人邱林娇。
被执行人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543号1号楼3A室。
法定代表人徐英。
申请人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0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点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89,636.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244.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2010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华松
审判员 吕长利
审判员 张华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伟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