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583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