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原告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