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特564号
申请人: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莲民路36号1幢2层A区208室。
法定代表人:舒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博兴路1676弄23号。
负责人:刘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基群,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人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上海创严电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施 杨
审 判 员  徐燕华
审 判 员  庞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 虹
书 记 员  贺贤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